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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安蓉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刘文辉,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4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忠,总经理。原告刘文辉与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资格发生争议,原告刘文辉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辉撤回对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文辉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