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安蓉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刘文辉,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4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忠,总经理。原告刘文辉与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资格发生争议,原告刘文辉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辉撤回对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文辉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