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春艳、冯雪飞与被上诉人马建军、原审被告马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春艳,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雪飞,男,汉族,1995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建军,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马焕伟,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赵春艳、冯雪飞与被上诉人马建军、原审被告马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春艳、冯雪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明知马焕伟下落不明,未在报纸上对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卷宗内也未显示在其���处张贴公告的照片,对判决书、上诉状也未公告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赵春艳预交的上诉费975元,本院退还赵春艳。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周克风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