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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宾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6月12日给付2013年孩子抚养费28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2014年抚养费4800元,共计申请76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已结婚在外地,但不知具体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