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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潘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款18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某欠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款18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28000元当庭兑付24000元,下欠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