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好当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谢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好当家物业有限公司,谢冯彬,李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好当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001775-4。被执行人谢冯彬,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李小玉,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好当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冯彬、李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冯彬、李小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好当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6月10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好当家物业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