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0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潼南区XX乡XX街X号附X号,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银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