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袁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