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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东阳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胶州市东阳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被告胶州市东阳超市,经营者姜绍纯。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东阳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东阳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晓昕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