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戴欢欢与林军、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欢欢,林军,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戴欢欢,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原告戴欢欢妻子。委托代理人:赵丹,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居小亮,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188-8。法定代表人:任彬,该公司经理。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欢欢与被告林军、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情况,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