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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张建福、杜建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福,杜建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165号被执行人张建福,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杜建甫,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张建福、杜建甫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定,二被执行人张建福、杜建甫应缴交案款2000元。根据我院刑事第二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9月1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二被执行人尚有案款2000元未缴交。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16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