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贠卫峰,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牛传旺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