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栋良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栋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1668号罪犯朱栋良。现于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2004)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栋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栋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以(2004)冀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2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7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7年7月23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朱栋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记功奖励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朱栋良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栋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九次;2014年1月25日、2015年4月25日共获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曹晓光、齐建中及罪犯证明人翟晓峰、左喜桥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栋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栋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