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德芳与遵义市名琪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湄潭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光云、郑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芳,遵义市名琪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湄潭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光云,郑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090号原告李德芳,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遵义市名琪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南北公司碧云商住楼1层1-2号。法定代表人冉光云。被告湄潭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郑薇薇。被告冉光云,男,遵义市人。被告郑薇薇,女,湄潭县人。原告李德芳与被告遵义市名琪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湄潭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光云、郑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李德芳与被告遵义市名琪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在《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依法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本院已经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