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张卫英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张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31-2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张卫英,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张卫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卫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卫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卫英的银行存款,已付清全部罚金。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卫英的银行存款,已付清全部罚金。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3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