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杰俊与杨惠邦、张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俊,杨惠邦,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42号申请人黄杰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291,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受委托人黄锦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711,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杨惠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14,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被申请人张英,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2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黄杰俊与被申请人杨惠邦、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黄杰俊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黄锦东)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英所有的粤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张英)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子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