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667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汶泽申请执行邻水县观音桥佳利页岩砖厂、兰东文、兰万福、刘来琼、卜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汶泽,邻水县观音桥佳利页岩砖厂,兰东文,兰万福,刘来琼,卜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667号-1号申请执行人杜汶泽,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邻水县观音桥佳利页岩砖厂。住所地:邻水县观音桥镇兴华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兰东文被执行人兰东文,男,生于1986年3月10日,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兰万福,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刘来琼,女,生于1964年12月4日,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卜一,女,生于1986年7月30日,住成都市金牛区田家巷。杜汶泽申请执行邻水县观音桥佳利页岩砖厂、兰东文、兰万福、刘来琼、卜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金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广金证执第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邻水县观音桥佳利页岩砖厂、兰东文、兰万福、刘来琼、卜一未自觉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杜汶泽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观音桥佳利页岩砖厂全部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