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与被执行人哈密中鑫天泰资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平,哈密中鑫天泰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哈密中鑫天泰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哈市劳人仲案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与被执行人哈密中鑫天泰资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7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哈市劳人仲案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