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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慧敏、刘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慧敏,刘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负责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敏。被告刘闪。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慧敏、刘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胜玉审 判 员  贾瑞涛人民陪审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利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