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96号原告董文策。被告赵超超。本院在审理董文策与赵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策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文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文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文策负担。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