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96号原告董文策。被告赵超超。本院在审理董文策与赵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策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文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文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文策负担。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