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84号原告: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邓祖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柱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潇潇,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与被告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成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左杭生,福源珠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仁宝、韩潇潇均到庭参加诉讼,巨鑫金属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案件已审理终结。原告惠丰公司诉称:2012年9月20日,原告惠丰公司与被告福源珠宝公司签订一份《工矿购销合同》,约定惠丰公司购买福源珠宝公司10000克六福牌、999规格型号的黄金,总价值358万元。2012年9月29日,惠丰公司通过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向福源珠宝公司转账支付货款300万元。近日,惠丰公司要求福源珠宝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黄金,但遭拒绝。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先行交付1000克六福牌、999规格型号的黄金(双方合同约定的剩余9000克黄金待原告需要时再予以主张);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期间以交付黄金的价值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原告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福源珠宝公司辩称:1、案涉的《工矿购销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0月8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该合同履行期届满已近三年原告在此期间内未为要求被告履行供货义务,不符合常理;2、原、被告事实上已表示变更合同履行的意思,被告在收到合肥市科技农村商业银行300万贷款项之后,已经按照原告的指示将该款转给案外人杨某,用于偿还原告惠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祖福欠案外人杨某的300万元债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原告惠丰公司为了获得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300万元贷款,应银行方面的要求提供一份证明款项用途的合同,惠丰公司遂与福源珠宝公司签订一份《工矿购销合同》,虚称惠丰公司从福源珠宝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需要贷款300万元。惠丰公司后将签订好的《工矿购销合同》作为贷款所需的资料提供给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并于2012年9月29日委托银行将300万元贷款转至福源珠宝公司在合肥市科技农商行城北支行颖上路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中。福源珠宝公司在2012年9月29日收到此300万元后未将款交给惠丰公司,而是于当日分别转给安徽省一通皮具贸易有限公司84万元和肥东韵雅商贸有限公司21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矿购销合同》一份、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的发放300万元贷款的记账凭证,福源珠宝公司将收到的惠丰公司300万元贷款分别转至安徽省一通皮具贸易有限公司84万元和肥东韵雅商贸有限公司216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四份,证人甄某、杨某的当庭证言,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涉案的《工矿购销合同》是惠丰公司因向银行贷款需要而与福源珠宝公司虚拟黄金交易关系而签订,黄金交易的约定均不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应为无效。惠丰公司与福源珠宝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黄金交易关系,故惠丰公司要求福源珠宝公司先行交付1000克六福牌、999规格型号的黄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被告福源珠宝公司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35元,由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梅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