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姚乃荣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354号罪犯姚乃荣,捕前职业居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横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乃荣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2010年9月1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2年7月30日、2014年6月16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16日止。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度自治区级积极分子(依据《关于罪犯年终评审及激励机制的补充规定》,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累计奖励分167.5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姚乃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及余刑情况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乃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六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