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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备贝、刘非、刘荣广、刘飞祥、陈秀成、刘卫彬与被执行人蔡小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备贝,刘非,刘荣广,刘飞祥,陈秀成,刘卫彬,蔡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刘备贝,男,汉族,1992年8月5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县。申请执行人:刘非,男,汉族,1987年1月4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县。申请执行人:刘荣广,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县。申请执行人:刘飞祥(又名刘祥),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县。申请执行人:陈秀成,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县。申请执行人:刘卫彬(又名刘宾),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县。被执行人:蔡小燕,男,汉族,1974年8月7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刘备贝、刘非、刘荣广、刘飞祥、陈秀成、刘卫彬与被执行人蔡小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小燕的银行存款27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小燕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