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69号原告张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