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太阳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熊道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武汉市太阳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木兰天池风景区板栗示范基地园。法定代表人杨海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兰,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雄,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道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太阳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道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太阳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太阳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市太阳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治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