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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良明与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良明,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唐良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和平路100号明珠高层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勇。被执行人: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璐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348,368号。法定代表人:郑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唐良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华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涉诉的0002734号系列《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94-1-101号房,94-1-102号房,94-2-101号房,94-2-102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合沙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散巴义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