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诉被告马某、张某某、张小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雷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街道办事处X北路X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被告张小某,男,XX岁,汉族,住所大荔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被告王某,男,XX岁,汉族,住大荔县XX镇X村X组。被告马某,男,XX岁,汉族,住所大荔县XX街道办事处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马某、张某某、张小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张某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马某、张某某、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