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文君与被执行人程红金、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75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君与被执行人程红金、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金红、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1、程红金支付赔偿款348869.03元给胡文君;2、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本案执行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忠,地址:江西省吉水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将被执行人程红金(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远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