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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宇文五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宇文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宇文五女。上诉人宇文五女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宇文五女上诉称其请求不是重复起诉,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宇文五女曾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1)冀石劳审字第0029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13年2月26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宇文五女作出了(2013)东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宇文五女的起诉。现申请人宇文五女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