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春与被执行人玄利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856号申请人张建春。被执行人玄利华。申请人张建春与被执行人玄利华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