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伟东诉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东,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蒋伟东,男,汉族,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科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范继光,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维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东与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红大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伟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5元,减半收取5757.5元,由原告蒋伟东负担。审 判 长  汤 丹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