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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颍、张亚楠诉被告彦纯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38号原告:王颍,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亚楠,女,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彦纯才,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颍、张亚楠诉被告彦纯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颍、张亚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颍、张亚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颍、张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颍、张亚楠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