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英与被告伊国武、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英,伊国武,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杨小英,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告伊国武,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军,男,汉族,40岁,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路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英与被告伊国武、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军名下的1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张瑞贤名下银行个人定期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军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