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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蔡铁铮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铁铮,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蔡铁铮。委托代理人:黄晓歌。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铁铮与被告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付清货款,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铁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蔡铁铮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