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蔡铁铮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铁铮,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蔡铁铮。委托代理人:黄晓歌。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铁铮与被告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付清货款,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铁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蔡铁铮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