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孙家忠与崔华、张文美、张文涛财产损害纠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忠,崔华,张文涛,张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孙家忠。被执行人崔华。被执行人张文涛。被执行人张文美。上列当事人为财产损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确定:一、崔华赔偿孙家忠的梨树损失34300元;二、崔华赔偿孙家忠的两处钢架大棚损失43056元,张文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崔华赔偿孙家忠的一处竹木结构大棚损失19584元,张文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合计4810元,张文美承担该款终1080元连带给付责任,张文涛承担该款中490元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张文涛银行存款25949元(含利息5875元),扣划崔华银行存款10800元,合计36749元,并已退付孙家忠。执行费1440元未交纳。申请执行人孙家忠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