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左某某、武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某某,武某某,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月日拟稿:月日文件性质发印份数发文字第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景湖理想城商业C107一108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左某某,男,35岁。被申请人武某某,女,36岁。被申请人赵某某,男,46岁。被申请人于某某,男,39岁。申请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被申请人左某某、武某某、赵某某、于某某银行存款76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左某某、武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的银行存款76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范成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