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5-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20号。法定代表人陈铄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陵江二街34号。法定代表人冯美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湖北国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9万元及利息,已执行175520.26元,尚有14479.7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