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437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于2013年8月31日向被告出借5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归还,但被告逾期拒不归还该款项。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支付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某的��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