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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国翠与刘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翠,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沈国翠。被执行人刘博。关于沈国翠申请执行刘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现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东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