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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与杨东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被告:杨东风。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东风、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振物业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