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素的与刘会平、永年县聚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269号申请人:张素的。被申请人:刘会平。被申请人:永年县聚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年县小西堡乡南大堡村西。申请人张素的与被申请人刘会平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