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储士珍与赵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士珍,赵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储士珍,女,193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力,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储士珍与赵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原告储士珍医药费三万四千七百六十八元四角四分、营养费五百六十元、护理费一千三百三十二元、出院后护理费二千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原告储士珍负担1100元,被告赵力负担1668元。权利人储士珍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储士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07)丰民初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储士珍系自愿撤回对(2007)丰民初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储士珍撤回对(2007)丰民初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2007)丰民初字第04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