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解远中与胡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54号原告:解某某,男。被告:胡某某,男。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效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解某某诉称:被告因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油漆材料使用,共欠原告油漆材料款8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该款于2014年6月27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2日仅支付原告3000元,下欠5000元油漆材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油漆材料款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被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胡某某从解某某处购买油漆材料。2014年6月23日,胡某某向解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到解某某油漆材料款8000元,2014年6月27日付清。”到期后,胡某某于2014年7月2日支付解某某3000元,下欠5000元油漆材料款,经解某某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胡某某欠原告解某某5000元货款,有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于2014年6月27日前将该款付给原告。因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解某某货款5000元;二、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解某某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