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梁晓燕与XX、钱小见民间借贷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0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对原告梁晓燕与被告XX、钱小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主文中“二、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增加一项判决主文:“二、被告钱小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XX的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