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发敏与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发敏,李金秀,周忠平,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88-1号申请执行人沈发敏。被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周忠平。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沈发敏与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农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庆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