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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发敏与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发敏,李金秀,周忠平,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88-1号申请执行人沈发敏。被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周忠平。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沈发敏与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农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庆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