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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庆芳与马和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芳,马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芳。被执行人马和香。申请执行人刘庆芳与被执行人马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