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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华银物业有限公司诉李洁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华银物业有限公司,李洁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00号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贻炘。委托代理人:刘文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金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洁贞,女,成年,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洁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胜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茹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