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艳春与张俊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春,张俊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赵艳春。被申请人张俊武。申请人赵艳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俊武价值人民币5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赵艳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艳春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俊武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