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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平诉被告刘士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刘海平。委托代理人刘翠艳。被告刘士祥(曾用名刘世祥)。委托代理人叶耀金。原告刘海平诉被告刘士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为了缓解邻里矛盾,妥善处理原、被告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暂自愿申请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