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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覃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覃某甲,农民。被告覃某乙,农民。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培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如宋、卢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覃某丁,××××年××月××日生育女儿覃某戊。两人共同生活近二十年,期间感情不太完美,经常吵闹,尤其是家庭生活费用方面,被告外出务工从没给家里寄过钱,甚至连起房造屋都是本人及父母日积月累所攒下的资金建成。2013年3月6日我父亲去世,3月15日覃某乙到广东打工,至今没有回家,也没有电话和家人联系过,没过问家中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学习、生���费。我经多方查找,至今被告仍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覃某戊由原告抚养。原告覃某甲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告为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本,以证明原告覃某甲、被告覃某乙、儿子覃某丁、女儿覃某戊的身份情况;3、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本,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4、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永靖村民委员会及百马乡永靖村百架屯队长覃某丙联合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15日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5、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百马派出所及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永靖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婚姻登记情况;6、证人覃某丙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15日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依职权向被告覃某乙的父亲覃福高调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覃某乙外出两年多未与娘家联系。被告覃某乙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覃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覃某甲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覃某甲陈述的案件事实及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10月11日生育儿子覃某丁,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女儿覃某戊。2013年3月15日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开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覃某戊由原告自行监护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年,但夫妻感情不牢固,未能真正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覃某乙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两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女儿覃某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覃某戊由原告覃��甲自行监护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有本院出具生效证明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黄培晟人民陪审员  韦如宋人民陪审员  卢 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艳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