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彭仲春、范琴、徐元彬、刘荣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彭仲春,范琴,徐元彬,刘荣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116-2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仲春,男,汉族,1975年1月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邛崃市。被执行人范琴,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徐元彬,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荣建,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25号天竹小区A幢1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元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彭仲春、范琴、徐元彬、刘荣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元彬涉及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该案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亦被公安机关查封,本案的处理要待刑事案件终结后统一处置。案经申请人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案当事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忠富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文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